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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2010-05-31  湘生机职院发[2005]29号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舍楼是指学院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三条 学生宿舍区由学院授权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调配和服务。物业公司有责任协助学工部门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
  第四条 物业公司的全体人员,应围绕“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促使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职人员入住学生宿舍,在各系部学工办的领导下,负责学生宿舍内学生的学习、生活、纪律、内务卫生、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处应共同对物业公司、系部学工办、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职人员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 对违反该管理办法的学生,学院将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章 学生住宿
  第八条 本院在校学生和在学院进修、培训的学员均可凭有关证件向物业公司申请住宿,签订住宿协议后,到指定的栋、寝室、床位住宿。
  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按时缴纳住宿费。如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住宿费,物业公司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条 未经物业公司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换寝室和床位。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内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外住宿,需报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物业公司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复学后向物业公司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凡未到物业公司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在离校前必须到物业公司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
  第十四条 转系的学生应在转系单开出一周内,凭转系单到物业公司办理更换寝室手续。
  第十五条 缓派、等待补考或其它原因暂不能离校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得滞留在原宿舍内;确需留校的,应主动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宿管部门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物业公司有权对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各系部及住宿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寒暑假和实习期间,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留住学生宿舍的,应到学院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 因毕业、培训到期及其它原因,应及时到物业公司指定地点办妥退宿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
  第十九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退宿手续,或未搬离的,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物品丢失,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爱护宿舍物品及公共财产,若有缺损照价赔偿。不得在宿舍内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不得焚烧纸张及其它物品,违者将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三章 安全保卫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应及时主动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及物业公司,并积极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留宿异性或外来人员。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值班人员传呼。
  第二十五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宿舍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应当及时上报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住宿人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住宿人员应当做到离室锁门,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存折、银行卡、金银首饰、手机等)。大件贵重物品出入宿舍,应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检查、登记。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热器具(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和未经学院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台灯以及其它照明电器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不得私拉电线、私接电源。
  第二十八条 住宿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进出宿舍大门须佩戴院徽或持有效证件,服从值班人员的检查。如发现小商小贩在宿舍内兜售,或其他形迹可疑者,应当及时报物业公司和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 来访客人须进入宿舍楼,应到值班室登记并领取会客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方可进入宿舍楼会客,会客结束离开宿舍时交回会客证并登记。

第四章 公共卫生及秩序
  第三十条 住宿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室内垃圾应及时放入垃圾站;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窗外、门外泼水,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不得在墙上乱写乱画、乱张乱贴;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得破坏宿舍周围绿化地;不得在走廊和房间内私拉绳线等晾晒衣物。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不得打球、踢球、溜旱冰;不得打架斗殴、赌博、酗酒、起哄闹事等;自修时间及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和开展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住宿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并配合搞好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自购计算机,应当遵守《学生自购计算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和其他收费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住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迟归者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说明理由,并在“迟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三十五条 住宿人员在宿舍内打电话时应尽量避免影响他人。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电话。
  第三十六条 不得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院内急用值班电话。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住宿人员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布置宿舍,保持宿舍文明、整洁、美观、有序。学院定期对学生寝室和宿舍管理等进行综合检查评比,并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公用设施
  第三十八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线路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院财产,住宿人员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三十九条 宿舍内家具由学院统一配置、使用者负责保管。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得将任何家具拆卸、搬迁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应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住宿人员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宿舍内家具不得擅自搬迁。
  第四十条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负责人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水电实行定量管理,具体标准按《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制度》执行。住宿人员应当节约水电,人离灯熄,用水随用随关。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四十二条 已配置201校园电话和互联网接口的宿舍,使用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网络、电话线路和话机属公共财物(自配话机除外),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话机放置地点按照物业公司统一规定,不得私自更改、移动和安装并机电话。不得私自接拉互联网线。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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